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CDV-114-司催-153-20250321-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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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3號 聲 請 人 李廖玉盆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補正詳載本票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及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影本(影本須加蓋警局戳章)。 二、請提出相對人李孟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具狀釋明系爭本票是否有記載到期日、付款地或發票地。 如有本票影本,併請送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