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催-157-20250326-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7號
聲 請 人 國興麵粉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賢三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陳明系爭支票遺失過程(內容應包含何以遺失經過記
載支票於受款人倉庫遺失?以及支票是否業經交付轉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