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催-158-20250326-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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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58號 聲 請 人 唐銘胃即唐銘俊 代 理 人 唐肇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確認本件聲請公示催告之本票有幾張?(台端聲請狀 載6張與附表3張不符) 二、請具狀確認本票附表編號3,票據號碼WG1161737號本票正確 發票日及發票人為何?(台端聲請狀附表與卷附資料不符) 三、請提出詳載票據資料(含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票據金 額、票據號碼及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請一併註明))之警局報案證明正本過院參辦。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