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司催-28-20250115-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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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 聲 請 人 許智捷律師即康東光之遺產管理人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   院網站。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   日起,九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28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暨負責人 (新臺幣) 001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3年6月1日 60,000元 5667606 002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3年9月1日 60,000元 5667607 003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3年12月1日 60,000元 5667608 004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4年3月1日 60,000元 5667609 005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4年6月1日 60,000元 5667610 006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4年9月1日 60,000元 5667611 007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4年12月1日 60,000元 5667612 008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5年3月1日 60,000元 5667613 009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5年6月1日 60,000元 5667614 010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5年9月1日 60,000元 5667615 011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5年12月1日 60,000元 5667616 012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6年3月1日 60,000元 5667617 013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6年6月1日 60,000元 5667618 014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6年9月1日 60,000元 5667619 015 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 呂宗修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 大益分行 116年12月1日 60,000元 566762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記: ★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如 有錯誤請聯絡承辦股更正),確認無誤後,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二、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內向本院聲請公告於法院網站, 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三、自公示催告之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滿主文第三 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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