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3-18
案號
TCDV-114-司催-29-20250318-2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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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蘇林美惠即蘇振榮之繼承人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5日裁定命於14日內補正 「全體繼承人印鑑證明正本及蘇振榮之繼承人有無辦理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 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