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催-81-20250217-1

字號

司催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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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薛鄭秀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之印文為鄭秀 慧)。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股票號碼記載83-ND-000000- 0號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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