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催-81-20250217-1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81號
聲 請 人 薛鄭秀慧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與聲請人姓名相符之印文(台端聲請狀之印文為鄭秀
慧)。
二、請具狀確認聲請狀附表編號2之股票號碼記載83-ND-000000-
0號是否有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