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司-47-20250203-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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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47號 聲 請 人 何麗鳳 上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應繳裁判費1500元,已繳納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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