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CDV-114-司司-93-20250304-1
字號
司司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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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93號 聲 請 人 雷慶章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71條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富居開發建設股份有 限公司之清算人,惟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彰化縣○○市○○路○段00號2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尚有未洽,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