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4-司執-10789-20250116-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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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0789號 債 權 人 張力允 住○○市○區○○○○路000號21樓之6 代 理 人 傅國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入梁家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所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所有之不動產,而該不動產 所在地為彰化縣員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