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CDV-114-司執-11094-20250306-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094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水湳儲蓄互助社 設台中市○○區○○路00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李昭府 住同上 代 理 人 李佩珊 住○○市○○區○○○路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坤陵即李能羨、蔡忠謀即蔡清松、莊李秀 美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2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中關於「臺灣金門地方法院」記載,應更正為「福 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