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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執-13233-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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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孟坤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前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 並據以向其任職之公司發令扣押其薪資債權,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該第三人公司為小武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本院管轄,是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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