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執-13233-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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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孟坤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日所為之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撤 銷。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權人前向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聲請代查債務人之勞保資料 並據以向其任職之公司發令扣押其薪資債權,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查詢之結果該第三人公司為小武國際有限公司,登記地址在臺中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本院管轄,是本院前於民國114年1月21日以114年度司執字第13233號裁定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原裁定予以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