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4-司執-13326-2025012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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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2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莊惠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爭鮮股份有限公 司、典育人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及對第三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查債權人陳報該第三人公司所在地分別為臺北市松山區、雲林縣斗南鎮及臺北市中正區,是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在本院轄區,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映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