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CDV-114-司執-15079-2025012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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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079號 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豫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何俊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臺北市內湖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