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執-17584-20250219-2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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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584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瑋杰              住○○市○○區○○路○段000號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徐喬稜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 國114年2月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案由欄中關於「黃茂登即黃浤毅」記載,應更正為「徐喬 稜」。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此參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亦明。 二、本院上開裁定,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爰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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