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CDV-114-司執-17588-202502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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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75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楊麗玉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執行標的係債務人存放於第三人亞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台灣聚合化學品股份有限公司股務部之股票,第三人之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及臺北市,均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