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CDV-114-司執-2933-20250107-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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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任宇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財產,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 的物所在地不明,而債務人之住所地為高雄市永安區,非在本院轄區,有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憑,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湯家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