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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8
案號
TCDV-114-司執-29694-20250218-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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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9694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段00號19樓之 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子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魏文照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投 保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元大商業銀行嘉義分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北嘉義簡易型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公司嘉義分公司,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係在嘉義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