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CDV-114-司執-31384-20250220-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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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1384號 債 權 人 曾佳雯 住彰化縣○○鄉○○村○○○路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巫桂蘭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如係債務人對第三人之金錢債權,應以該第三人之住所地為標的物所在地。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復為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鄰家生鮮有限公司、材 霈有限公司、聊天吧股份有限公司、中實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等強制執行。惟第三人之所在地為新北市板橋區、臺北市大安區、臺北市內湖區,有債權人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足憑。依前揭說明,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簡琦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