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CDV-114-司執-3249-2025010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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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249號 債 權 人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            設臺中市○○區○○○○路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孫福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王駿程              住○○市○○區○○○路○段000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風錢嘉倫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風錢嘉倫所有之不動產,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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