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CDV-114-司執-3667-20250123-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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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366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薛安書 住806 高雄市○鎮區○○○路000號12 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秦家偉(歿)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三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惟查,債務 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23日死亡,是債權人據以對無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強制執行之聲請,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異議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胡美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