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1

案號

TCDV-114-司執-7070-20250111-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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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707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12樓之             6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住同上               代 理 人 蘇秋慧  住○○市○○區○○路000號9樓之1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許曼玲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之勞保、集保(詳本院公務電紀 錄)、郵局存款等資料,其應執行之行為地或標的物所在地不明;另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於門牌號碼花蓮縣○○鄉○○街0巷0號建物內其所有之動產,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係在花蓮縣,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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