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執-9188-20250212-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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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88號 債 權 人 湯素慧 住○○市○區○○路0段000號13樓之2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羅偉誠等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等勞健保、集保、郵局存 款、人壽保險等資料以強制執行,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法院管轄,惟債務人等之戶籍均設於臺南市新化區,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