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TCDV-114-司執-9189-20250115-1
字號
司執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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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9189號 債 權 人 鄭玉娌 住○○市○區○○○路000號5樓之1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兆宏、張嘉哲、施均諺、何鈞豪、楊邵銓 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施均諺、張嘉哲對於第三人國軍 新竹財務組、小蜂鳥國際物流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依其聲請狀所載該第三人所在地在新竹市、臺北市松山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偉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