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家聲-10-20250331-1

字號

司家聲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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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家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李○○ 相 對 人 張○○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 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元,及自本 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 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 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而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之規定,非訟事件程序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次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李○○請求相對人張○○給付家庭生活費用等事件, 經本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裁定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並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審查,聲請人支出之訴訟費用為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依上開裁判關於訴訟費用之諭知,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2,000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5%計算之利息。至於聲請人提出之本院家事法庭113年1月29日中院平家意112年度司家非調字第992號函通知聲請人補繳3,200元,為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賠償300,000元(即聲請事項三)應徵收之裁判費,該項請求業經本院家事庭移送本院簡易庭審判,由本院113年中簡字第873號受理在案,3,200元應為聲請人於本院113年度中簡字第873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而非聲請人於本事件(本院113年度家婚聲字第4號)所支出之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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