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31

案號

TCDV-114-司拍-103-2025033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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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林書立 張瑀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裕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裕田於民國113年8月16日向聲 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3年11月16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7,2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聲請人(債權額比例:聲請人林書立為2分之1;張瑀埕為2分之1),經登記在案。詎屆期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債權證明(本票)、林裕田最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豐原區 柑宅   614  78.61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60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加強磚      造 層  數:2層 一層:46.20 二層:46.20 夾層:15.12 突出物:3.83 合計:111.35 陽台:3.76 全部 臺中市○○區○○○道○段000巷00弄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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