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CDV-114-司拍-107-20250325-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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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林麗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蕭定來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是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應以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為限,倘債權未屆清償期,抵押權人即不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非抗字第26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依卷附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所載 ,債務清償日期為138年1月22日,顯見系爭借款債權清償期應尚未屆至,自與民法第873條規定之抵押權實行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