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CDV-114-司拍-14-20250214-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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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4號 聲 請 人 臺中市烏日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廖春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憲雄 債 務 人 王志傑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6年10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5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10月1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即抵押 權人)所負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 來所負之借款、透支、票據、保證等授信債務。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王憲雄、王志傑,債務額比例 :1分之1。   嗣債務人王志傑於106年10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3,500,000元 ,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26年10月23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2年10月2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單筆催收款項明細查詢、催收通知文件、放款明細表、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債務人、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埔興段 213-14 77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29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住家用 加強磚造 2層 1層: 45.32 2層: 46.08 夾層: 15.89 合計:107.29 陽台: 5.43 屋頂突出物: 15.57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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