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CDV-114-司拍-22-2025022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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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梁燈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2年11月2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5,07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2年11月2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梁燈州,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梁燈州邀同訴外人梁亨甯為保證人於⑴⑵⑶102年12月 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910,000元⑵330,000元⑶2,98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⑵129年7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⑶自借款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詎債務人自⑴⑵113年9月2日⑶113年1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3,825,55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七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里區 美群段 558 80.45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4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梯間、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1層: 48.10 2層: 48.10 3層: 48.10 屋頂突出物:     11.60 合計:155.90 陽台:10.86 平台: 5.70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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