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拍-24-202503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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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原龍 相 對 人 張佳棠 債 務 人 林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又依信託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對信託財產不得強制執行。但基於信託前存在於該財產之權利、因處理信託事務所生之權利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6月20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本筆抵押物擔保範圍包括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 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 務,包括借款、票據、本票保證債務。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2年6月14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年息百分之三。 (九)遲延利息(率):年息百分之二十。 (十)違約金:年息百分之二十。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 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 償。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 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 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林建宏,1分之1。 債務人林建宏於民國112年6月15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向聲請 人設定本金債權額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陸佰萬元之抵押權,現債務人林建宏計尚欠新臺幣4,000,000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及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雖債務人林建宏嗣於民國112年6月28日將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張佳棠,惟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債權憑證等影本為證,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惠民 84 2033.48 100000分之494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838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數:15層 八層:37.48 合計:37.48 陽台:4.14 雨遮:2.84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8樓之5 共有部分:臺中市○○區○○段000○號,面積8,316.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4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