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拍-41-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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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1號 聲 請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 理 人 陳煜瀅 相 對 人 曾土地 債 務 人 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05月0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 、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 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 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5月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計收標準計 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曾土地〔全部〕、協竑工業社,負 責人:曾土地〔全部〕。   嗣債務人曾土地即協竑工業社於⑴民國106年4月28日⑵民國11 0年1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幣8,550,000元⑵新臺幣1,500,000元,清償日為⑴民國121年4月28日⑵民國115年1月27日,均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21,88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貸款總約定書、借款契約書、授信交易明細查詢單、催告函、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沙鹿區 太平 776 240.72 全  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8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廠房、員工宿舍、 鋼筋混凝土造、 3層 一層:99.89 二層:107.06 三層:107.06 電梯樓梯間:9.35 合計:323.36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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