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拍-42-20250311-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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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2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宗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⑴民國94年10月18日。 ⑵民國94年1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⑴⑵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⑴最高限額新臺幣4,290,000元。 ⑵最高限額新臺幣590,000元。 (四)存續期間:⑴自94年10月13日至134年10月13日。 ⑵自94年11月14日至134年11月14日。 (五)清償日期: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⑴⑵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⑴⑵陳宗榮,債務額比例:全部 。 嗣債務人陳宗榮於民國94年10月19日、民國95年3月21日向 聲請人各借款新臺幣2,000,000元、新臺幣2,20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到期日為114年10月19日、114年9月21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13年11月20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計255,318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放款查詢紀錄、還款交易明細、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對人陳稱:不爭執欠款之事實,有誠意還款,期盼給予機會等語,惟相對人對於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上有抵押權設定登記存在及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之事實既無爭執,聲請人依據首揭規定,即得聲請本院裁定准予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且拍賣抵押物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之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只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裁定,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區 半平厝段 0255 3400 10000分之3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502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14層 層次:8層 合計:69.3 陽台:8.08 雨遮:1.14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0○0號8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