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拍-48-2025031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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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蕭均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何其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0月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6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包括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墊款、 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不當 得利返還請求權。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9月25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行使擔保債權之訴訟及非訴訟費用 、因債務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抵押權人所墊付抵押 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其紘,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何其紘於民國109年9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4   0,000元,到期日為129年10月7日,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1   月後即未再依約繳付本息,依雙方簽訂貸款契約書約定借款   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654,230元及自民國1   13年10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4%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113年11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上開利率   10%,逾期超過六個月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   續收取期數為九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貸款契約書(購屋貸款專用借據)、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帳務主檔資料、催告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號 土     地     坐      落   地目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區 正義  一    9  392.00   300分之20 編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569 臺中市○區○○段○○段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5層 四層:61.23 合計:61.23 陽台:5.22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0號4樓 共有部分:正義段一小段1571建號,面積:62.0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300分之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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