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CDV-114-司拍-51-20250312-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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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許鈺惠 債 務 人 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鈺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許鈺惠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人 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設定新臺幣(下同)12,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2月9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聲請人持有債務人鑫益盛鋼品有限公司、第三人許鈺玟、 鼎新盛鋼品有限公司、許金麗、廖訂泳於民國113年3月26日共同簽發,票面金額為新臺幣11,76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14年2月3日之本票1紙。詎聲請人屆期向債務人提示本票未獲付款,尚欠本金共9,529,500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院114司票1224號民事裁定、本票1紙、存證信函暨回執聯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2-2 88.00 全部 2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2-4 23.00 3分之1 3 臺中 南屯區 楓樹 473 35.00 10分之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2128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2層鋼筋混凝土造、店舖、住宅 一層45.12 二層45.12 合計90.24 陽台8.31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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