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拍-57-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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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7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子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 (一)登記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5,94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所負之 債務。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9年12月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權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依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子雯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子雯於⑴⑵民國109年12月9日向聲請人借款⑴新臺 幣3,550,000元⑵新臺幣1,400,000元,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為⑴自民國109年12月9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⑵民國134年12月9日,⑴⑵均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經催告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14年3月1日⑵民國113年10月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新臺幣3,546,893元⑵新臺幣1,233,225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貸放餘額明細、催告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北屯區 倡和 222 2,209.63 100000分之671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3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12層 十二層:58.31 合計:58.31 陽台:7.78 雨遮:2.49 全 部 臺中市○○區○○○○路00號12樓之1 共有部分:倡和段435建號,面積:4,968.39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648 (含停車位編號機械B2-63,權利範圍:100000分之303) 倡和段436建號,面積:1,632.6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7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