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拍-61-20250319-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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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61號 聲 請 人 王正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景謨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下同)109年6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票據 。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八)違約金:依每百元日息壹角計算。 (九)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景謨,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陳景謨於109年6月3日起向聲請人借款2,500,000元 並簽立本票五紙為憑。詎債務人屆期未為清償,計尚欠本金2,500,000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北屯區 東光 79 1230.00 1000分之22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96 臺中市○○區○○段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三層:85.62 陽台:10.11 花台:3.92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 共同使用部分:東光段1823建號,面積:800.5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