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CDV-114-司拍-7-20250212-2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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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宥彤 債 務 人 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宥彤 債 務 人 卓億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1年8月15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1分之1。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92,52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1年7月20日。   (七)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 圍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及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均利型指數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 利息。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陳宥彤、甲吉紙業有限公司, 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第三人即債務人甲吉紙業有限公司邀同陳宥彤、卓億昇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111年8月18日分別向聲請人借款⑴61,600,000元⑵15,500,000元,⑴⑵清償日為民國118年8月18日,⑴⑵均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75,9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 、連帶保證書、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電腦還款明細查詢單、強執催繳通知書、應受裁拍不動產附表及其登記簿謄本、戶籍謄本、第三人公司抄錄、股東會議記錄、不動產出資買賣協議書、民事起訴狀、民事判決書、應受裁拍不動產第一類登記簿謄本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至聲請人就附表土地上坐落未保存登記建物(暫編為同區段1532建號,即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巷000號)併聲請裁定准予拍賣,核該建物既屬未辦保存登記建物,無從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故聲請人對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外,其餘如主文之聲請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烏日區 溪南西  368-2 2,549.00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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