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6

案號

TCDV-114-司拍-71-20250326-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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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彩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4年9月23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5,52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4年9月22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計 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 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因 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 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張彩鳳,債務額比例:全部   債務人張彩鳳於⑴民國104年9月24日⑵民國104年9月24日⑶民國 110年7月20日⑷民國111年9月19日陸續向聲請人借款⑴3,930,000元⑵9,000,000元⑶400,000元⑷2,782,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⑴民國124年9月24日⑵民國124年9月24日⑶民國130年7月20日⑷民國131年9月19日,應按月繳納本息,並有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得將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12月1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合計10,847,97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約及動撥申請書、違約證明文件(逾期本金、逾期天數)、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南屯區 大新   860 2,757.00 100000分之605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9179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27層 十八層:    138.67 合計:    138.67 陽台:24.33  全部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十八樓之1 共有部分:①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13,073.0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586 ②臺中市○○區○○段0000○號,面積3,073.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13分之1(含停車位編號B2-029,權利範圍21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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