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CDV-114-司拍-75-2025032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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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5號 聲 請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林秀珍 債 務 人 徐士凱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秀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債務人徐士 凱對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38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日期:民國140年3月30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㈢嗣債務人徐士凱於民國110年4月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5,500,000 元⑵8,100,000元,到期日為⑴140年4月6日,按月平均攤還本息。⑵自民國110年4月6日起每一年為一期,屆期時如立約雙方無異議時,視為同意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不另換約。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債務人分別自民國⑴113年11月6日⑵114年2月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13,214,602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房貸抵押貸款總約定書、貸放餘額明細、存證信函等影本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及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875-18 33.00 全部 2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876-5 6.00 全部 3 臺中 西屯區 上石碑 882-5 50.00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434 臺中市○○區○○○段000000○00000○00000地號 003層鋼筋混凝土造、住商用 一層40.22 二層57.13 三層57.13 騎樓15.40 合計169.88 陽台14.57 屋頂突出物7.47 全部 臺中市○○區○○巷00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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