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拍-8-202502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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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號 聲 請 人 有限責任臺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李福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徐美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12年6月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債權額比例:全部。 (四)擔保債權總金額:臺幣5,760,000元。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 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之借款、透支、票據、保 證所生債務之本金、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實行 抵押權之費用及因債務不履行所生之損害賠償。 (六)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42年4月29日。 (七)清償日期:就各個債務分別規定其清償日期。 (八)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九)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十)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一)其他擔保範圍約定: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二)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徐美玲,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債務人徐美玲於民國112年6月13日邀同何世勳為一般保證 人,向聲請人借款(1)新臺幣肆佰捌拾萬元(2)新臺幣貳拾貳萬壹仟元約定至民國132年6月13日到期清償,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並應按月繳納本息,如未按期攤繳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民國113年10月15日(2)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即未繳納利息及攤還本金,經催告後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1)新臺幣肆佰伍拾肆萬肆仟肆佰壹拾貳元(2)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壹佰玖拾肆元及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一 紙、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一紙、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購屋貸款契約、借據、借款歸戶明細查詢、催告書暨掛號回執聯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即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大雅區 上楓 1275-4 1888.00 10000分之93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787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家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14層 九層:70.95 合計:70.95 陽台:14.97 全部 臺中市○○區○○街00巷0號9樓之2 共有部分:上楓段1825建號,面積2,445.19元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93 2 1715 臺中市○○區○○段000000地號 主要用途:停車空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凝土造 層 數:14層 地下層:498.80 合計:498.80 9976分之 242 臺中市○○區○○街00號地下一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