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CDV-114-司拍-9-20250117-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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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楊燦桐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陳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志豪於民國112年6月 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100,000元,約定清償日期為112年9月18日,立有借據並另簽立票面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本票予聲請人收執,並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1,1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經登記在案。未料債務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借據、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梧棲區 三民 1506 9,514 951400分之4543 2 臺中市 梧棲區 三民 1513 9,358 0000000000分之107568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1356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集合住宅、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二層:79.81 合計:79.81 陽台:10.21 全   部 臺中市○○區○○○街000號2樓 共有部分:三民段1725建號,面積:84.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三民段1742建號,面積:7,00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0510分之3355 2 1670 臺中市○○區○○段0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5層 一層:79.81 合計:79.81 陽台:10.21 10000分之24 臺中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共有部分:三民段1719建號,面積:84.5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      三民段1723建號,面積:7,004.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700510分之3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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