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日期

2025-03-28

案號

TCDV-114-司拍-91-20250328-1

字號

司拍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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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1號 聲 請 人 黃麗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秀鸞 債 務 人 王睿堂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23日以附表所示 不動產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7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王睿堂與相對人林秀鸞於民國113年5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700,000元,已屆民國113年8月22日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消費性借貸契約書、本票1紙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500元。 五、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 沙鹿區 北勢坑 北勢坑 230 1276.00 16分之1 2 臺中 沙鹿區 北勢坑 北勢坑 230-1 543.00 16分之1 3 臺中 沙鹿區 北勢坑 北勢坑 230-3 4.00 16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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