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監宣-32-20250305-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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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2號 聲 請 人 羅秋蘭 相 對 人 葉家佑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敘明選任特別代理人之目的為何?如為遺產分 割相關事宜選任特別代理人,並應補正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 繼承系統表、遺產稅繳(免)稅證明書及符合相對人葉家佑應繼分 之遺產分割協議書到院。逾期未為補正,本院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