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日期

2025-03-11

案號

TCDV-114-司監宣-34-20250311-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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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34號 聲 請 人 羅秋蘭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經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葉0絨共同開具關於受監護宣告之人 葉0佑之財產清冊(財產清冊之內容需詳實敘明,積極財產部分請 檢附受監宣仁之財產及所得清單;消極財產如無或不詳,亦應敘 明),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楊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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