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或報告事件
日期
2025-03-07
案號
TCDV-114-司監宣-93-20250307-1
字號
司監宣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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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監宣字第93號 聲 請 人 徐○○ 上列聲請人陳報或報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 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徐○○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請完整填寫財產清冊之各欄位(不可空白,可填寫如附件、 無、不知或不詳;存款及車輛屬於動產),並由監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重新簽章。 三、陳報狀應補正陳報人及受監護宣告人之姓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 記 官 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