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CDV-114-司票-1061-20250214-2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061號
聲 請 人 林政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秀羽即林淑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
其聲請:
一、請提出到期日為109年9月15日、金額為450萬元之本票,或
更正請求金額為400萬元、到期日為未載。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