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CDV-114-司票-1190-20250211-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190號 聲 請 人 王偉青 聲 請 人 謝杰城 前列王偉青、謝杰城共同 上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曾婉霏、曾一美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 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3年9月13 日之本票1紙,到期日未載,票據金額為新臺幣4,200,000元。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影本1紙為證。 二、按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 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發票年、月、日為本票應記載事項。故本票上如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或記載不清難以辨識發票日期者,其本票當然無效(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所執有之上開本票,其票上雖有記載發票之年 、月、日,但發票日之月份因指印覆蓋致難以辨識發票月份,依前開說明,該紙本票即屬無效。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准許本票強制執行,顯非適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