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19
案號
TCDV-114-司票-1214-20250319-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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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 聲 請 人 李柏霖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林智瑀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 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應提出本票原本以釋明其為執票人,僅提本票影本尚難遽認其為執票人,其聲請即不應准許。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且僅提出本票影本,經本院於 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聲請費新臺幣750元、提出據以請求之本票原本一張,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