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CDV-114-司票-1234-20250305-2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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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34號 聲 請 人 林文正 相 對 人 陳勇全即陳勇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簽發之本票(票據號碼:CH 161113)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 二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2年1月22日,簽 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CH161113),內載新臺幣15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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