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CDV-114-司票-1295-20250217-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295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何鳳幸、楊濬 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㈡確認相對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何〝鳳〞幸及相對人何〝鳳〞幸之姓名是否有誤(鳳或鳯)?如是,請具狀更正。㈢提出廣丞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