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4-司票-1482-20250219-1

字號

司票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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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1482號 聲 請 人 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傅雲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呂健益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條定有明 文。次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且依非訟事件法第11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關係人準用之。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呂健益已於民國114年2月3日死亡,而無 當事人能力,有本院職權調閱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對其聲請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其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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